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尾水超标污染近海,检察监督促37万余亩养殖水面完成整改
2026-04-24 18:44
4月24日,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,江苏盐城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沿海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。
案情显示,江苏省响水县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农业发展公司),将黄海沿线4500亩土壤盐渍化的盐田投资改造为池塘养殖区,发包给106户养殖户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。养殖尾水未经处理排入黄海,影响近海海水水质,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。
最高检介绍,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响水县院)在开展“黄海保护”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,2023年4月1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规定,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。沿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,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江苏省《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(DB32/4043-2021)规定,在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中,悬浮物排放限值≤100mg/L、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≤20 mg/L、总磷排放限值≤0.4mg/L。经调查发现,案涉养殖区排放的悬浮物、化学需氧量、总磷分别超出219%、45%、31%。
2023年4月20日,响水县院召集响水县水务局(以下简称县水务局)、响水县农业农村局(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)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。各部门均认为尾水排放应适用《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,但执法存在困难:一是养殖户已经在租金、虾苗饲料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,目前正处于养殖期,直接关停易引发社会矛盾;二是各职能部门职责交叉,协同执法方面存在困难;三是小规模养殖区尾水治理简单,但案涉养殖区面积大、地形复杂,存在治理技术难题。
2023年4月27日、5月5日和5月9日,响水县院分别向县水务局、农业农村局、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,推动各单位形成执法合力,对海洋污染及养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,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,推动尾水处理规范化治理。鉴于案涉养殖户多、整改难度大,且行政机关协同执法存在困难等问题,响水县院同步向县委作专题报告,获得支持。
检察建议发出后,各机关多次联合执法,动态监测养殖区尾水情况,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,拆除排水口60余处。养殖区关系众多养殖户利益,关停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维稳和经济发展。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,响水县院与各职能部门多次咨询养殖专家、研究《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等规定,探索出规范化治理方案,推动投入1070万元建成尾水治理设施,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,并建成生态保护教育基地,引导各养殖户规范化养殖。
2024年4月,响水县院在办理本案基础上,发现沿海其他14万余亩养殖区存在养殖尾水未达标排放的共性问题。为破解上述区域养殖区分散、养殖品种多元条件下的尾水达标治理技术难题,响水县院以2024年5月3日江苏省实施的《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》规定的相关要求为技术突破点,及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,推动各职能部门、企业按照已实施的技术规范,破解治理技术难题,制定出《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计方案》,通过划定沿海特定区域收集尾水进行集中处理、统一排放,破解了达标排放技术难题。沿海养殖区根据方案建成12540余亩沿海养殖集中尾水处理区,增设40个尾水排放监测点,建成12万余亩生态养殖社区。
在响水县院办理养殖污染案的基础上,盐城市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盐城市院)在全市开展沿海养殖生态环境专项治理,发现全市除响水县外,其他沿海县区也存在养殖尾水违规排放问题,盐城市院开展立案并多次与市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部门磋商。
2024年6月,盐城市院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、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,并将工作情况向盐城市委汇报,推动全市开展养殖尾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,截至2025年4月,盐城市沿海37万余亩养殖水面完成整改,建成尾水处理设施,实现达标排放,盐城市委主要领导对案件办理作出书面批示给予充分肯定。2025年6月,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“响水模板”为经验,开展全省海洋保护专案办理,推动连云港、南通等地沿海养殖尾水专项治理。
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,沿海养殖面积大、种类多元,尾水不规范排放易造成大规模水污染。沿海养殖污染问题,整改难度大、时间长,检察机关应发挥一体履职优势,分层分级精准监督,从个体到全县再到全市、全省,同时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治理难题,长期持续跟进监督,逐步推动问题解决。检察机关针对治理难题,与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协同履职,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攻坚,推动企业依法整改、转型升级,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。